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汉滨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进入汉滨区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联防联控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以及其他严重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伪造、使用虚假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瞒报、谎报或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以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非法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