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张某驾驶小轿车途径一交叉路口,逢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人行横道上横过公路,两车在交叉路口碰撞,致赵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队认定张某和赵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赵某62岁,妻子李某56岁。赵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在某单位上班。赵某在建筑工地务工,妻子李某无业。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赵某便将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及小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勉县法院。要求就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万余元,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其余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张某及保险公司对原告赵某主张的要求赔偿赵某妻子李某被抚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认为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指受害人的父母,不包括其配偶。被害人父母已去世,故赔偿项目中不应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7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赵某的妻子56岁,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自己无固定收入来源,其收入主要靠赵某抚养和子女赡养。应视同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有权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考虑其子女的赡养义务,应扣除其子女应负担的赡养份额。遂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妻子李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二分之一。
法官说法
配偶作为被扶养人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受害人本人具有劳动能力。(2)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受害人配偶还有其他成年子女能够赡养,但不能因为还有其他赡养人而消除受害人的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受害人及其他成年子女分担。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