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调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并经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费对象分居民、行政事业单位等五类
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西安市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具有公益属性,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
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费对应的用水量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为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并按年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可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其产生的垃圾量或依据其用水量核定的垃圾量,按照政府定价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也可由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经营性服务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提供服务。
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同时应严格遵守西安市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先收后返”方式减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内容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施行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文件自行作废。
对民政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各界可于8月13日之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话:029-8938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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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