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李某、刘某通过微信相识,当时刘某正在陕西某学院读大二。双方于2019年7月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同年9月,刘某怀孕并办理了休学手续在李某家待产。2020年2月,双方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欣,现已年满2周岁。2021年1月,双方曾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无果。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退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88000元。
本案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相识谈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后确已共同生活,生育了子女,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被告88000元彩礼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境地,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和收受的钱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或债务行为,故当男女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个案实际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相通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彭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