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陕西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常态化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评估,建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采取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
办法明确,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