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产到户最初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最先开始实行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包用工、包费用、包产量)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由于是以农户为单位负责完成整个农业生产周期内的全部生产任务,劳动的最终成果和承包户的经济利益联系比较直接,因此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包产到户的来历
1956年5月,中共永嘉县委在雄溪乡燎原社进行农业生产产量责任制的试验,由此在中国首创“包产到户”。
浙江快速实现农业初级合作化以后,急剧扩大的生产规模使相当多的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为此,永嘉县委把如何搞好生产管理当作中心工作来抓,指导区、乡开展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县委书记李桂茂派农工部干事戴洁天率工作队到燎原社进行队以下产量责任制试验,确定了“三包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的责任制,其做法就是“队向社包工包产,户向队负责专管田上分摊的包产量”,包产量核算到每丘田,合起来就是队包产指标。主管农业的县委副书记李云河将这种管理方法命名为“包产到户”。这一办法实行后,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永嘉县委非常重视燎原社包产到户的方法和经验,布置全县开展多点试验包产到户的工作。
11月19日,《浙南大众报》发表文章,认为包产到户是“倒退的做法”,并向《人民日报》直接投诉,通过媒介转给中央高层领导,对永嘉包产到户的试验形成很大压力,浙江省委、温州地委、永嘉县委被迫下令停止试验包产到户。李桂茂、李云河、戴洁天都受到处分,全县因参与包产到户而被判刑劳改的达20多人。直到1983年8月,李桂茂、李云河、戴洁天等人的冤案才得到彻底平反。
1978年安徽小岗村,一群农民出于吃饱肚子的创新,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十几个农民结“同盟”的红手印见证了那段历史。包产到户官方术语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的“包干到户”则被概括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1981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后,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改革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结束了此前包产到户30年的争论。
1978年春天,为了抗御旱灾,安徽省不少生产队也实行了包产到户,至1979年全省约有10%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同时,在贵州、四川、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穷困生产队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最早恢复包产到户做法的是安徽凤阳县小岗生产大队(小岗村),这个村后来被高度评价为打响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枪。包产到户得到了邓小平和当时的安徽省委书记万里的支持。
这种情况下,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在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了对于包产到户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并肯定了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尔后,包产到户作为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形式,在全国农村迅速地采用和推广。1981年1月,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中国农村生产队总数的1%,到同年6月增加到19.9%。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包产到户逐步演变为包干到户的形式。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
包产到户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由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并获得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从九五计划开始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两种:
包产到户。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包工、包产、包费用。按合同规定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
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上也有两种:
土地承包。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户人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户自主经营。
专业承包。即在生产队统一管理下,将集体所有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生产过程承包到户或承包到组,由户或组自主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间,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当安徽省委推广“包产到户”的时候,在有的地方却采取了一种新的措施,他们不再“包产到户”,而是“包干到户”。而“包干到户”,是从“大包干”这种形式变化出来的。什么是“大包干”呢?原来在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的同时(1978年秋到1979年),在凤阳等地方却在实行“大包干”到组。这“大包干”也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
这种“大包干”的形式,就是把生产队的土地包给生产组。这种做法,是当时的中央文件(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中允许的。
按照这种“大包干”的办法,收了粮食后,就采取一种比较简便的办法。用当地农民的话说是:“缴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俺们自己的。”他们还编了几句顺口溜说:“大包干,真简单,直来直去不拐弯。”显然,采用“大包干”这种办法,同“包产到户”的分配办法(交产再分配,超产奖励等)相比,要简单得多,在群众中实行起来也方便得多。
1980年初,安徽省委推广“包产到户”时,凤阳这些地方就不再搞“包产到户”,而搞起了“包干到户”。这个“包干到户”,显然比“包产到户”要简便得多,更易为农民所接受。后来中央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多数地方农民接受的也是“包干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制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最终上升为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30年后,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改革事业由农村再出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间,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传统农业经济开始朝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