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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样本(2)

2015-04-12 17:08  长安青年网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发挥工资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和促进企业发展,逐步提高工资的原则,参照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保定市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日工资为    元;一线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日完成    件    元,超额部分   件   元。

第二条:工资增幅为10%,一线职工为12%,管理人员为9%。

第三条:当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不能支付全额工资时,执行我县最低工资470元的标准。

第三章  特殊情况支付工资的规定

第四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1、不提倡加班,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经工会同意后加班工资按150%支付。

2、节假日加班时按200%或300%支付。

3、婚丧、探亲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4、社会养老保险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第五条:工资支付每月30日前以人民币按月支付,如遇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协商后,在厂务公开栏公开告知职工缓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或修改合同。

第七条:双方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时,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提交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时按照规定申请上级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本合同提交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县劳动局工资处审查登记,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可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乡镇工会、县总工会、劳动局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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