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了房款,房产证却延迟两年多才拿到,而房产开发公司仅赔付25元,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张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
随后,张某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向房产开发公司足额支付了房款,并于2018年10月1日受领房屋;2022年2月,公司为张某所购商品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5元,作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张某认为,房产公司逾期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赔付金比例过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付逾期800余天的违约金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属格式条款,房产公司依据此约定支付张某25元违约金,明显减轻了己方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应视为双方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情况下,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张某主张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计算违约天数为800余天,违约金为2万余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令支持了张某要求房产公司赔付2万余元的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预先拟定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一些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签字为由撇清责任。事实上,此类格式条款依法无效,消费者应主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讯员王倩赵妮